投资性房地产属于非流动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投资性房地产》具体准则中规定,投资性房地,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之而持有的房地产。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
投资性房地产主要包括:出租的土地使用权;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从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来看,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投资性房地产是一种经营活动而非投资活动。投资性房地产的主要形式是出租建筑物、出租土地使用权,这实质上是一种让渡资产使用权行为;
2、投资性房地产随着时间的推移,其市场价值会超过其账面价值;
3、投资性房地产一般投资金额大、周期长、流动性和变现能力差。
不同取得渠道下投资性房地产的入账成本构成:
1)外购的投资性房地产。按买价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相关税费作为其入账价值。
2)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按建造该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性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原则上也是按其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入账价值,符合其他相关准则规定的按照相应的准则规定予以确定。比如债务重组转入的投资性房地产就应按债务重组准则的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