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当前彩礼纠纷案件数量上升趋势,于今日发布相关司法解释,自2024年2月1日起实施。此举旨在明确彩礼纠纷的认定范围,合理平衡双方利益,严格审理涉彩礼案件。
禁止索取财物涉嫌违法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利用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被明确禁止,这一规定旨在维护婚姻自由原则。新发布的规定中,若一方以彩礼名义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时,人民法院将支持此类诉求。
彩礼与赠与区分明确
新规对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进行区分。彩礼通常基于地方习俗,其目的直接指向婚姻缔结。在认定彩礼时,将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给付目的、当地习俗、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以及双方及其父母或介绍人的角色。
明确非彩礼财物范畴
同时,规定列举了不被认定为彩礼的财物类型。如在特殊日子赠送的小额礼物、礼金,日常消费性支出等,因其金额较小,主要为增进感情所设,这类支出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通常不予返还。
新司法解释的实施将有效规范涉彩礼案件审理,抑制无序走高的彩礼现象,维护法律的公正性与婚姻的纯洁性。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