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车库的产权没有明确界定,根据《民法典》的第二百七十五条,小区内的车位和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售出、附赠、出租的方式决定。可以看出,地下车库产权的主动权归开发商所有。地下车库的产权由业主和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共同商定,合同中没有明确商定的话地下车库则归业主共有。一般开发商会在购房合同中注明,地下车库的产权归卖方所有。
也存在地下车库产权归属于业主的情况,当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明确列出将地下车库赠予业主时;开发商将地下车库的面积算在公摊面积之中;根据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的法律法规将地下车库授予业主的。
地下车库分为三种,一种是人防建筑改造的;一种是规划用途建造的车库,还有一种是利用地下空间改造的。根据《福建省人名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八条措施的通知》,带有人防结构和防护设备的防常规武器和核生化武器的地下空间,其产权归全体业主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在正常情况下归投资者使用。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地下工程就是开发建设者所有,允许其对地下建筑进行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