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层阁楼的所有权分为三种情形:
一是开发商与其他人就阁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进行了约定,那么顶层阁楼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就归合同约定人所有。
二是阁楼计入了房屋共有面积,但开发商未就阁楼做过明确约定,那么阁楼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归本楼所有产权人共有。
三是阁楼未计入共有面积也未计入顶层房屋产权证明,那么应当兼顾阁楼的实际使用现状、物尽其用原则、共有法理以及司法实践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顶层阁楼的所有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70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27条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为共有部分。
第4条规定,业主基于对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特定使用功能的合理需要,无偿利用屋顶以及与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等共有部分的,不应认定为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划上专属于特定房屋,且建设单位销售时已经根据规划列入该特定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露台等,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阁楼与露台所处的空间位置类似,可以合理运用类比推理,将阁楼权利归属的认定比照露台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