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备组中业主代表的产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居民委员会组织业主推荐。筹备组应当将成员名单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业主对筹备组成员有异议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协助筹备组开展工作。
住建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十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代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和居民委员会代表组成。筹备组成员人数应为单数,其中业主代表人数不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一半,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
一、小区业委会成立的条件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业主担任。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会同住宅出售单位组织召开第一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1.公有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
2.建商品住宅出售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3.住宅出售已满两年。
二、业主委员会办理登记步骤
1.成立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书。
2.业主委员会委员名单。
3.业主委员会章程。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登记工作,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成立的业主委员会不予登记,并用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业主委员应当履行的职责
1.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3.依照本条例设立物业维修基金的,负责该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4.审定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5.听取业主和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6.监督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7.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8.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有效,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